保险资讯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11:37
  【摘要】对于注重防范风险同时又希望通过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来进行保值增值的消费者而言,提前购买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可以获得兼顾意外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障,同时在保险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给付基本保额100%的生存保险金,投保人可以每年参与国寿年度分红收益,但这款两全保险不保障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八种情况所致的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本合同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合同终止,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提前投保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可以获得兼顾意外和疾病所致的身故保险金保障,同时自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每生存满一周年,被保险人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100%的生存保险金。另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保单红利分红,让被保险人在获得人身保障之际,坐享财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