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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将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7 12:04
  【摘要】生育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一种,规定在劳动者生育子女时导致劳动力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近日,济宁市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发布通知,不久后将会实施。

  《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住院引产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政策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住院引产女职工的生育证、卫计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慧择提示:
事实上,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都会按照规定得到补偿。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比例而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