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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是一个概念

更新时间:2015-10-19 09:25
  【摘要】产假工资指的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则是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同时享受吗?

  “生育津贴不是给员工的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一起享受?”前两天,小张带着疑惑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5年前,小张入职湖城某制罐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今年4月底,小张怀胎十月,足月分娩。产假期间,公司将工资按月打到她的银行卡上。在家休假期间,小张听朋友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还可以享受一笔生育津贴。

  上个月,小张回到工作岗位后,听说自己的生育津贴已经打给了公司,她赶紧到人事部门询问如何办理领取手续。可人事部门给她的答复是,小张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按月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贴补给单位用来发产假工资的,她不能重复享受;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她产前工资标准,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采取就高原则,不予追回,就算补贴给她了。

  本案例涉及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

  产假工资,严格来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说法,当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本案例中,小张的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当小张休产假时,小张的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生育津贴的申请与支付有一个时间周期,公司提前按照小张产前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小张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这个做法并无不妥。虽然后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小张产前的工资标准,但公司已经对小张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补足,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慧择提示:原来生育津贴已经包含在产假工资之中了,对比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高低,采取就高原则,补贴给女性职工。广大女性职工要搞清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概念,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