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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将于本月14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更新时间:2017-08-28 02:01
  【摘要】近日丽水市发布公告表示,将于9月14日至10月16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开展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据悉,丽水将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减轻参保人缴费负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定于2015年9月14日至10月16日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基数
  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8号)文件执行。

  二、月缴存最高、最低限额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2014年平均工资数据,经计算综合确定: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4626元;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最高限额为514元;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限额为300元。

  三、调整方法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于2015年9月14日至30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中心一楼办事大厅拷取原始数据格式,将调整好的新数据录入拷盘,并打印调整表及2015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财政供养的单位需财政相关处室盖章,核实后及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52714617@qq.com,并于2015年10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报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审核,联系电话:2051068。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从2015年11月起,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10月份的差额部分在11月份一并缴存。
  (二)2015年11月份有人员变动的单位,请单位经办人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在拷取原始数据格式时应告知我中心工作人员。
  (三)职工在2015年1至10月间退休或停止缴纳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补发现金;工作调动的职工由所在的新单位负责统一调整和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未办理联名卡的单位,请单位经办人在基数调整时一并为职工做好办卡手续。办理联名卡的相关手续可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咨询电话:12329。

  五、年度验审
  请各单位务必按填表说明,填写好《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住房公积金对帐回执》与工资基数调整材料一并上交到我中心。单位信息如有变更,需另填写“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慧择提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保障职工住房的储备资金,它能够为购房的职工提供资金贷款支持,以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丽水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减轻职工缴费负担。关于丽水详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您可以登录丽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详细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