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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更新时间:2017-08-28 13:55
  【摘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规定,各地区每年应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近日,肇庆市召开相关会议,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肇庆市有关政策,经十二届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年度工资总额(项目为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节日补贴、月均奖、年终一个月全额工资奖)的月平均数计算,缴存比例仍按12%执行。

  二、财政核补经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实验区(肇庆)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确定本级单位的缴存基数。

  慧择提示: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储备的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而言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肇庆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利于提高对职工购房的补助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购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