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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与经济实力及发展潜力挂钩

更新时间:2017-08-26 05:16

  【摘要】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我国正式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针对此现象,有关人士表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与各地经济实力以及发展潜力挂钩。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中央国债管理做法,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郑春荣认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政府根据各地财政实力,经济发展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划定的“高压线”。

  据悉,此次提请审议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

  目前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尚未对外公布,中国财政部相关官员今年4月出席第二届长三角财税论坛时曾透露,地方自行上报到财政部的债务总额约为16万亿元。不过,该数据并非经财政部等部委正式审核后的结果。新增债务方面,根据预算报告,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议案进行说明时透露,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郑春荣向媒体人表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设置不能一刀切。一方面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跟地方发展定位潜力相关。有些地方发展起点不高,不代表其发展潜力弱。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影响,中国社科院财经院财政审计室主任汪德华说,一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甄别都在按计划进行,政策方向是一致的,这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未来新增债务限额将在人大立法框架内常态化。

  慧择提示: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这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作为重要的政府重要的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需要与各地经济实力以及发展潜力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