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正式规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更新时间:2015-09-10 10:11
【摘要】昨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请审议关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近些年,各级政府通过举债方式,征集资金,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国务院规范政府债务限额,规范政府债务发展,防止政府出现财务危机。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8月24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也释放出我国进一步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积极信号。
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地方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2.9万亿元;投入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0.4万亿元;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6.6万亿元;用于土地收储1.7万亿元。
“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借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楼继伟表示,“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要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此外,楼继伟还透露了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地方政府债务将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楼继伟说,地方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债,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楼继伟说,将综合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风险指标及预警结果依法稳步公开。对高风险地区,督促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在3至5年时间内,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
加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管理。楼继伟说,今后明确地方政府严格按担保法规定,除对外债转贷进行担保外,其他担保一律无效。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时,政府承担部分要按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在已批准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楼继伟说,政府债务管理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同时,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核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慧择提示:国务院昨日正式下发文件,规范政务举债事宜。国务院规定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债务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有利于政府出现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