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市民赵先生夜间驾车撞上一辆三轮车后逃逸,造成两人重伤。事后在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时,保险公司以赵先生
驾车逃逸为由,拒绝支付
商业险下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一审败诉。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予以改判。
奔驰肇事司机逃逸
去年6月28日晚8时左右,市民赵先生驾驶一辆奔驰汽车行驶在昌平区神牛路上,行至路口北侧时,迎面将一辆无牌照的三轮车撞倒在地。猛烈撞击下,三轮车损坏严重,驾驶三轮车的王某和乘客杨某身受重伤,而身为肇事司机的赵先生却驾车逃逸。
一个月后,赵先生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根据昌平区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受伤的王某、杨某均不承担责任。
这次惨烈的车祸也彻底改变了两位伤者的生活。王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杨某则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为I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2014年9月12日,凭借《认定书》,赵先生与两位伤者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由赵先生一次性向王某、杨某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25万元,这笔钱也很快交付给了两位伤者。
11月24日,赵先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今年3月刑满释放。
保险被告一审败诉
此前,赵先生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保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其中,12.2万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这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赵先生于是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和三者险赔款62.2万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赵先生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下的免责事由。协商不得,赵先生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向其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应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至于交强险下的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因无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先生保险赔偿金62万元。
二审判决保险免赔
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今天二审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依旧是肇事逃逸是否属于商业险项下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辩称,两名伤者已获得
工伤保险赔付,赵先生不该再次提出理赔 。另外,赵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未及时向公司报案,属于公司商业险项下的免责事由,所以公司仅同意支付交强险下的11万死亡伤残赔偿。
赵先生本人并未到庭,其代理人称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事由向赵先生做出书面说明。
法院当庭宣判,对此案予以改判。对于交通肇事后该不该
商业保险理赔50万元,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做到提醒义务。
慧择提示: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是公平的,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公众应当遵守的秩序,逃逸不仅不利于救助受害人,也易引发道德风险。小编在这提醒大家遇到交通事故千万不能逃逸,做错事不能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