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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需进一步完善体制

更新时间:2015-08-11 11:39

  【摘要】大病保险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它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能够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但大病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它的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大病医保全面覆盖驱动医疗产业步入黄金增长期,但却不可一蹴而就。

  陈金甫介绍,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筑牢民生底线,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一个重要举措。文件下发后,人社部将指导地方进行全面贯彻落实,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全国有32个统筹地区,80%以上的地市出台了具体办法。文件出台以后,将重点加强对未启动地区的督导,指导地方抓紧制定出台政策,确保年底前启动实施,让群众切实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对已经开展大病保险各类探索的地方,也要根据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

  二是加强政策指导。首先是完善基本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政策。第一个目标是大病保险要解决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这是一个基本的目标,通常讲“二次补偿”。第二方面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大病保险的支付要向困难群体倾斜,这种倾斜体现在用有限的资金制定特殊政策,比如制定合规医疗费、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一些特殊的保障政策,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三是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等各种公共政策的整合效力,能够真正解决困难群体不敢看病、看不起病以及看病以后负担重的问题。

  三是积极探索委托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切实加强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经办管理。应该讲,委托商保是政府创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探索,在这种探索中,要指导地方,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规范大病保险的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监管,加强对商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机制,使商保经办更能够发挥它在专业管理和经办服务上的作用,同时也使医保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提高医保基金的效率。

  陈金甫强调,与此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它的管理职责,在公共服务、经办政策和管理的标准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加强与承办机构合作的同时,规范经办流程,全面进行运行分析,加强信息系统,完善衔接,切实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提高大病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随着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最后一块“短板”即将补牢。在这个体系下,从基本医保,到大病保险,两次报销下来已经能够有效减轻群众负担。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的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及时跟上,能够对这些特殊人群给予精准性保障。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能够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轻人们的就医负担,进一步完善其制度,有利于扩大受益人群,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大病保险的实施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政府的负担,大病保险需要与商业保险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