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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大病保险 让人民享受到较高保障

更新时间:2015-08-05 17:43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人为本是我国的政策方针。在国家的性质下,我国不断推出惠民的项目,让人民感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国家需要对大病保险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实现大病保险的全覆盖。

  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家庭而言,家庭成员的一场大病,往往给生活带来灭顶之灾。当筹钱救治重病家人的悲情在各种场景下发生,带给公众的不仅是悲伤,更是极度的忧虑:若重病降临在自己的家庭,当生活陷入绝境,困厄又该如何化解?

  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残酷现实面前,普通人的生活很难有安全感可言。谁能给民生更强烈的安全感,夯实普通民众生活的获得感,唯有大病保险的机制保障。众声持续呼吁之下,佳音终于传来: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既是对民生所期的积极响应,也是在兑现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的郑重承诺,更是细化了推行大病保险的时间表和制度框架。制度设计亮点颇多,从全覆盖、制度联动、防止家庭灾难性治疗支出等表述,足见其为民生托底保障的诚意,也表明了其增值性公共服务性质,更意味着随着制度落地,全民皆能从中受益。而作为基本医疗制度上的“再保险”,将发挥“双保险”作用,极大减轻居民就医负担,让大病就医更有“底气”,从此,罹患大病重病的家庭,不必“放弃治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有些地方试点大病保险时,规定得了若干病种,如白血病、尿毒症等,才可以按照大病保险报销。而根据《意见》,未来大病保险报销的界定标准也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即“发生高额医疗费就是大病”。界定标准的转换,有利于避免在大病界定上的纠缠和报销中的扯皮,民众得实惠更加便利。

  大病保险即将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民生保障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从释放政策善意到制度的完善和落地,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试点取得的显著成效,为制度的全面推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也必须看到,在试点中暴露的一些难点问题尚未克服。尤其是在发展的区域差异和社会不均的现实制约下,这些难点若不解决,很容易成为制度落地和福祉抵达的瓶颈和阻障。

  这些难点,包括如何提高统筹度确保基本医保基因得到更有效地使用,在资金管理上由分散管理转轨为集中统筹;包括参保率提升的问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机制如何建立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如何尽快建立;如何将企业和社会力量引入医保基金体系……这些都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也是确保大病保险有效落地亟待破解的难题。

  民生获得感的提升,需要改革发展释放出更多的红利;而公众安全感的夯实,则需要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托底。建立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就是为更多普通民众的生命健康权托底,就是为了治愈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症结。而要让大病保险承载起民心和民生,需要整个社会来共同托举。大病保险全面覆盖得以实现,也就意味着那些因病陷入绝境的生活将得到更及时有效的拯救。用好大病保险,才能让民众真正得利。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制度上的再保险,它将发挥双保险作用,能够极大的减轻居民就医负担,解决看病难、因病致贫的问题。同时,为了扩大受益人群,大病保险需要实现全覆盖,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大病保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