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高额家财险被盗 没发票能否获得赔偿
黄女士在投保53万元家财险后家中失窃,一夜之间,包括5件裘皮大衣、镶着99颗珍珠的床罩、一道乾隆年间的圣旨、两条项链等都被盗贼洗劫一空。在警方还没有破案的情况下,黄女士想到了自己曾花费1000余元投保了53万元的家财险。没想到在黄女士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以丢失的财物没有发票为由拒绝了黄女士的赔付要求。黄女士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黄女士和保险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女士赔偿金40万元。
投保53万元办家财险
2005年12月15日,黄女士到沈阳某保险公司咨询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黄女士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有项链两条,价值3500元。在黄女士称自己投保的一些财物没有发票时,保险公司痛快地答应她没有发票也可以保,并与黄女士签订了保险合同。黄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向其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了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等。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月16日中午12时止。
家中失窃索赔遭拒
然而就在黄女士办理保险后的一个月后,黄女士家突然失窃。今年2月3日下午4时许,黄女士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投保的财产丢失。包括裘皮大衣5件,项链两条,床罩(镶99颗珍珠)1套,纪念币20枚,手表一块,乾隆年间的圣旨及衣服。黄女士报案后,此案至今未破。事发后,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丢失的财物没有发票及证明为由不予理赔。
今年7月,此案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方面称,在黄女士投保前,保险公司确实没有告知其没有发票的东西不能投保。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刘辉认为,保险公司因为相信当事人,所以事前不会去审核当事人投保的财产。但事后,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发票或其他相关的证明。在保险公司与黄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也有约定,出险时黄女士应该出示发票。对此说法,黄女士的代理律师孙长江认为,我们理解出险时出示的发票,应是保单的发票。而黄女士在投保前已声明投保的财产没有发票。保险公司同意她投保,就是对这种行为的认同。如果一开始保险公司就声明,没发票不理赔,那么黄女士完全可以不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同时表示,黄女士在服装家具一项上,共投保额为50万,现在她的家具并没有被盗,所以没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1万元。
黄女士的代理律师孙长江认为,黄女士当初只表明对自己的服装投盗抢险,但保险经办人说投保服装也得用“服装家具”这个名称,“谁会对搬不走的吊柜投盗抢险?”孙长江称。
保险公司给付40万
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与黄女士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女士赔偿金人民币40万元。诉讼费10130元由原告黄女士承担。据此,法院正式下达了民事调解书。昨天,保险公司将40万元交到了黄女士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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