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到
补充医疗保险税收,那么,究竟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存在税前扣除的风险呢?对于这些问题,您可以通过阅读下文来了解。
补充医疗保险税收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
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于有了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企业为职工办理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大增。由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人数增加,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颇受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该文件的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做法是企业委托商业!陛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人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税收 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风险
前几天到广州A公司做企业所得税税务复核,发现A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现与大家分享:
A公司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方法:每月按工资总额固定比例计提单位承担的补充医疗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费用由单位全额负担。单位职工及家属实际发生医保外医疗费用,则按公司规定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报销金额95%通过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出账,另外5%则计入职工福利费。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减去职工报销医疗费,余额划入A公司社保基金专户中。
问题:(1)A公司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存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风险。(2)医保外医疗费用销金额5%计入职工福利费,亦存在扣除风险
在提出相关建议前,先了解相关法规: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5号(简称通知)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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