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投资应处理好十大关系
更新时间:2017-08-25 15:32
【摘要】集中投资相比较其他投资方式而言是比较符合国家当前形势的,但是,要真正施行起来,还是要处理好十大关系才行。
目前,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克服地方分散投资的利益冲动,选择一个符合国家和民族长期利益的投资体制和投资模式。但即使我们选择了中央建立集中投资机构的模式,这只是第一步。剩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筹建中央投资机构的形式问题。基本上存在两个选项,即或是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与现存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相同,但这需要解决事业编制,行政费用需要财政拨款,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经营,显然这是下策;另一个形式是上策,即新建一个央企,一切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既可解决薪酬福利待遇问题,也可解决人才流失问题,还可解决正常的运营费用问题,甚至还可在地方建立法人分支机构,协调跟地方的关系,重要的是,可腾出大量事业编制,兑现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承诺,可谓一举多得。
第二是关于建立中央投资机构以后需要处理的一些难题。在统筹层次十分低下的条件下实行中央集中投资体制,显然是一个“外生”的办法,而不是“内生”的。就是说,在目前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情况,甚至在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实行中央投资的体制等于动了县市地方的“奶酪”。尽管如此,我们也要坚持中央集中投资的基本原则,建立一个符合长期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正能量。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处理好十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中央事权和地方财权的关系。基金的保管权在地方,决策权却在中央,“夹”在中间的省级政府向中央政府负责,几级政府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博弈,增加制度运转的交易费用;
二是处理好中央投资与地方存款的关系。资金上解必将对地方存款有一定影响,其中对12个省份有一定影响,尤其对欠发达地区的影响稍大一些,对发达省份的影响要小一些;
三是处理好资金上解与银行系统的关系。中央集中投资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影响是很有限的,但对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会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某些分行社保基金已达到存款额的5%,某些支行已超过10%,个别的甚至超过15%;
四是处理好集中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的关系。在理论上讲,广义货币供应量(M2)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较明显,但可采取分期分批逐步上解或转存的办法,稀释和分散这些影响,尽量把对地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五是处理好投资收益和参保人权益的关系。投资收益按照什么规则分配是一个问题,比如在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间如何分配?处理不好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六是处理好多元化投资体制与现行投资政策的关系。采取中央集中投资的体制改革,应立法先行,尽快制定《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条例》,否则一些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根据;
七是处理好市场化投资与新建机构定位的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条例》之后,应尽快制订《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理事会条例》,以理顺投资机构若干法律关系,制定投资规范和准则等,为新建机构的功能定位做出规定;
八是处理好投资体制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关系。收益率为负值或大幅滑坡时,如何处理好中央投资机构和参保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关系,这非常重要,即是否有必要建立担保或补偿机制?如何建立?
九是处理好新建投资机构与制度转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名义账户制转型已是大势所趋,在融资方式为现收现付的情况下,需建立投资年报制度、资产和未来债务的动态测算制度等,处理好投资机构与制度运行的关系;
十是处理好中央投资机构与地方委托人的关系。地方各省上解资金进行委托投资,这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对地方“委托人”制定一些基本规范,各省实行一致的委托人制度,中央投资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也应制定一个规范。
慧择提示:每一种投资方式都会有一些缺陷,这就需要主动地将其改变,让它和其他关系能够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