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的集中投资模式
更新时间:2017-08-27 08:51
【摘要】有了前两次的社保基金投资体制改革,为了适应发展需要,进行第三次改革也是必然的,而此次的改革,其投资模式要求为集中投资。
即将实施的第三轮改革面临的形势比上两轮要更复杂。经过前两轮改革洗礼,这轮改革浮出水面的潜在可能性或可选方案至少有五个。
一是各省分散自行投资,采取的方式是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的“行政受托”方式,即政府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后者实行外包与自营相结合。
二是各省分散自行投资,但有可能采取地方政府间接控制的“法人受托”方式,即建立省级独资法人机构(包括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是最终决定实行统一的委托投资方式,即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实际是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央补助委托投资和广东千亿基金委托投资的混合型做法,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但各省分散自行委托并签署协议。
四是有限的分散化竞争性市场投资,即中央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方式直接将基金“分配”给若干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同时或通过招标竞争委托给几十个有资质的专业化投资机构。
五是中央政府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投资机构,或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或为央企,统一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在上述五个方案中,各省分散自行投资的两个思路显然是下策。如果在这轮改革中“胜出”,成为主导今后几十年中国社会保险投资管理模式,中国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就不可能了。随着时间推移,地方沉淀的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尾大不掉”。方案三和方案四属于中策,因为长远看,前者不可持续,规模扩大之后进行拆分是迟早的事情,且资金来源不同,风险容忍度不同,投资策略也就不同;后者是新建若干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和由中央政府直接招标给市场,几十个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在行政管理框架下最终形成较分散的竞争市场结构,这涉及到委托代理的关系问题,因为如以某个部委等行政机构出面的话,实际上就是“缺位”和“虚拟”的。方案五是上策,这就是2011-2012年改革所追求的制度目标。
慧择提示:社保基金投资进行集中投资模式,这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集中投资模式更是有利于资金的运行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