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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赔付额度引发社会讨论 基本意见有两种

更新时间:2017-08-28 00:48
  【摘要】在存款保险制度破题以后,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存款保险赔付额度方面,50万元为最高偿付限额,但社会对存款保险赔付额度定多少为宜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是整个金融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乃至放开,利率市场化、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等多项重点金融改革,都急切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

  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即: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保障了存款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整个金融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这里面一个关键环节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如何确定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赔付额度。如果赔付额度过小,起不到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等利益,更起不到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的重大作用。反之,存款保险赔付额度过高,可能加重银行缴纳保费负担,加重存款保险机构赔付的财务压力。

  从目前讨论看,基本意见有两种:一是赔付额度高低,根据对存款人存款的覆盖面来确定,比如,目前50万元以下存款户占比为98%以上,那么,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应该确定在50万元。另一种是按照人均GDP的一定倍数确定,比如,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这个保额水平是美国人均GDP的5倍多。中国人均GDP大约为4.6万元人民币,赔付额度应在30万元左右。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没有先例。美国作为世界上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了80多年的发展运行,不妨看看美国是如何确定赔付额度的。美国在1934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赔偿的最高额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同时,除联邦一级设立的三家保险存款公司外,美国的个别州也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一些银行为了吸引存款人,又额外参加了商业性保险。美国基本形成了联邦保险、州保险和商业保险三重存款保险保障。虽然美国联邦保险设定最高赔付额度为25万美元,其实大部分存款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

  高赔付额度会否加重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呢?美国保险费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0.0875%。由于自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银行的倒闭率很低,所以这个费率显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自1961年起,该公司从投资于政府证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险费收入。根据该公司1981年的年度报告,从1934年起,该公司处理的银行破产案仅712起,涉及储户约400万人,其中有99.9%根据该公司承保限额获得赔偿,公司为此花费了60多亿美元,但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底,有110亿美元,这个金额等于从1934年迄今该公司支出总额的一倍,等于支付的赔偿金额的35倍。联邦储蓄保险贷款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末有70亿美元。不但没有加重银行和保险机构负担,而且存款保险机构还有大量结余资金。

  这就启示中国,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存款保险机构赔付额度设定要足够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保险制度真正成为金融稳定器。比如,首次赔付额度可以确定在100万元人民币存款以下。除此之外应该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商业性保险等。

  慧择提示: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最高偿付限额定为人民币50万元,赔付额度过小过高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在存款保险赔付额度的讨论中,基本意见有两种,但具体如何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