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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运作受关注

更新时间:2017-08-27 10:13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逐渐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如今,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破题,社会各界十分重视存款保险基金的“掌门人”。

  酝酿21年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11月30日正式破题,在《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作方式等均引人关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在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履行职责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包括: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由其职责可大致梳理出存款保险基金的操作流程,仅从操作上看,上述机构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同的是,均要经过费率确认、归集保费、管理并运用资金余额等。不过,不同点在于,除了本质不同,从使用费率、费率确认标准上也千差万别。

  事实上,上述机构本身和商业保险机构并无关系。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设置来看,上述机构是美国政府单独设立的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关系。而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

  更多的分析指向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会更类似于国内已有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对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或转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划入的股权资产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等。

  慧择提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存款保险基金“掌门人”或类似于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存款保险基金运作方式方面,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