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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八种情形不在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更新时间:2014-11-29 09:55
  【摘要】为了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让大部分人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我国推出大病保险制度。近日甘肃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八种情形不列入大病保险范围。

  经11月27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甘肃省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解决基本医保报销受最高限额控制问题。

  据介绍,有八种情形不列入大病保险范围,一是在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三是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四是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五是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六是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七是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八是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由于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往往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较高,因此此次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可报销2万元。

  慧择提示:甘肃省实行大病保险后,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再次报销。不过在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等八种情况不在大病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