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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须满足一定条件

更新时间:2014-10-13 13:45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加,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一些保险产品却只强调高收益,而没有保障功能。为此,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无保险功能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审批、备案等制度上均提出明确要求。

  产品报送条件上,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须满足“两个150%”,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产品开发设计方面,保监会要求险企开发的产品要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保险市场实际,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方面,保监会规定险企制定的保险条款应通俗化,简单化,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也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此外,保监会还强调,若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半年内不得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的监管措施。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保监会公布相关文件,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审批、备案等制度上均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偿付能力150%成为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