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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养“单独二孩”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8 10:44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民生问题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热点话题。在上海,一批与民生相关的新规将实施,在上海养“单独二孩”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独二孩”也可享生育保险
  10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3类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包括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人均低于1420元
  今年10月1日起,申请专项救助的上海城乡居民家庭,在收入和财产两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中等学校在读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人、残疾人等适当放宽);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此外,有关部门表示,上述标准还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扩大公积金受益面
  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租赁及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关于租赁提取政策范围和标准调整为:(一)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可按家庭月房租金额全额提取;(二)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按规定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关于物业服务费提取:(一)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家庭月物业费50%调整为不超过每月300元。

  史上最严大气防污条例出炉 黄标车禁止道路运输
  新出台的《大气条例》针对机动车污染治理明确了很多新的要求:如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应当及时送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机动车经过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及其他影响整车污染物排放的维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法律责任上,突出“最严”标准,扩大行为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双罚制”,为从严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0月1日起,将对上海黄标车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对外省市黄标车不予驻沪备案,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黄标车不予通过2014年度年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探索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日前公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和旧版《条例》相比,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幅删除了关于控制建筑市场的内容,增加并明确了政府应履行的市场服务。设立了建设工程担保条款,规定“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保证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予以确认,对已经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设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在上海养“单独二孩”也可享生育保险。此外,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人均低于1420元,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