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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或将走向强制性险种

更新时间:2017-08-28 15:51
  【摘要】近几年来,医疗纠纷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医责险调解患者与医院矛盾的作用大为期待。但是医责险的全面推广还需要在制度、产品设计、运营模式等方面不断地调整与完善。

  医责险或将走向强制性险种
  文件不少、呼吁不断,实效甚微。这是近年来我国医责险发展现状的真实写照。
  早在2007年,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就共同发布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医责险提供了政策支持,但近年医责险的覆盖面仍然比较低。“医责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保险期到了,如果没有政策推动或者医院认为没必要续保,投保率就会下降。”厦门的易律师分析道。
  推动医责险成为强制性险种,曾多次出现在来自保险界、医学界等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中。多地保监局在调研中对国外医责险的发展模式也进行了研究,发现强制乃医责险未来的发展大势。
  据了解,在保险业相对成熟的国家,其医责险也往往具有强制性质。例如,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通过政府行政指令约束医师或医疗机构购买医责险或者参加互助责任保险,参加医责险事实上成了一种强制性规定。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有相关法律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执业医师或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责险,否则不能开展医疗经营行为。在这两种模式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投保率几近百分之百,职业医师依据从事领域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不同,其年收入的7.5%-25%用于购买医责险。
  业内人士认为,在多次发文推动收效甚微或者见效不长的情况下,我国医责险很可能借鉴国外经验,逐渐走向强制性险种。“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医责险覆盖率的问题,使大数法则能在医责险中体现出来,以免风险过于集中。”易律师表示。

  医责险强制制度 需警惕交强险命运重演
  尽管诸多业内人士认为,强制制度是推动医责险发展最根本和有效的手段,但在做大市场规模的同时,要谨防重走交强险老路,避免出现保险公司长期陷于亏损状态、拒保等现象。
  产品设计和市场运营两端的改革都必不可少。北京保监局的调研报告提出,首先,针对医疗纠纷支出相对固定、风险较大的大型医疗机构,可以开发“保障分级、服务为主”的保险产品。保险主要针对固定支出之上的风险,可以设定较高的保障额度,保险产品以风险管理、纠纷转移等服务内容为主;对抗风险能力较弱、风险较小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可以开发“保障额度较高、提供保险服务为辅”的保险产品,主要满足经济补偿需求;对风险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如精神病院、中医院等,可以设计专门条款费率,满足特定需求。
  同时,针对医责险领域目前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点,要对产品进行完善,对保险的保障限额、服务内容及特殊保障范围等,都要进行明确;险企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开发一揽子保险服务。值得强调的是,在参保医疗机构数量少的情况下,医责险的相关数据缺乏,精算难以发挥作用,而一旦覆盖面提高,险企一定要充分积累数据、挖掘数据,开发出更加多样化的产品。
  从市场运营的角度看,由于医责险的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因此,有必要引入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针对风险同质且较为分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医疗机构以及大型医疗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有的可以采取统保模式,集中进行招标采购,有的则可以由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对一的双向选择。此外,医责险还要与人民调解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减少纠纷,增加保障。
  “尽管医责险现在还不是强制险种,但在这一趋势下,要避免重走交强险老路。”上述易律师表示。交强险实施几年来,纠纷诉讼数量居高不下,保险公司普遍亏损,有的险企甚至想方设法拒保。当前,医责险在没有强制实施的情况下险企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更要防止保险公司越做越亏、官司缠身的局面,要通过制度的完善,理顺患者、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调解委员会等之间的关系,做到权责清晰,让保险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真正发挥作用。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医责险发展文件不少、呼吁不断,但实效甚微。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医责险或许将逐渐走向强制性险种。但在做大市场规模的同时,要避免出现保险公司长期陷于亏损状态、拒保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