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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更新时间:2014-07-11 08:51
  【摘要】女性在怀孕期间,身体抵抗力下降,更易遭受疾病和意外的威胁,因此要更加注重安全和健康。为了更好的保障孕妇安全,可以购买生育保险。据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育保险新规变化1:覆盖范围扩大
  【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内全享受】
  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朱晓文表示,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新规变化2:缴费比例调整
  【不设上限,缴费比例不超过0.5%】
  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原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
  此外,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生育保险新规变化3:男职工也享受
  【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生育津贴】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新增规定,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新变化有覆盖范围扩大、缴费比例调整以及男职工也享生育津贴等。此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