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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人身保险体系建设之矿井下井工人保险购买

更新时间:2014-07-06 15:06
  【摘要】近年来,我国平均每7.4天发生一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矿业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安全的不稳定性众所目睹。在次背景下,加强矿井下井工人人身保险体系已经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保险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我们要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投入的基础上,还要构建煤矿工人人身保险体系,最大限度的保障煤矿矿工的权益。目前,我国对于煤矿工人保险走的是社会保险加商业保险的路子,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来运行。

  社会保险比如工伤保险,属于基本保险。工伤保险虽是基本险,但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在执行工伤保险上强制性不够,规范性不强,以至于形成安全生产好的矿不愿意加入,安全生产差的矿加入不进来。再加之赔付水平低,随意性大,这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商业保险比如雇主责任险,属于自愿保险范畴,其市场的发展滞后于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步伐,也落后于我国法制化进程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不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煤矿工人人身保险在意外伤害时的受补偿额度,不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雇主责任险在当前的具体实行也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险覆盖面窄,尤其是风险较高的乡镇煤矿不愿入保;一些保险公司考虑到自己的效益,对煤矿工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设置比较低,对工人的保障程度低;一些煤矿保险意识淡薄、投保意愿不强。

  如此,我国煤矿井下工人人身保险体系很不健全和完善,需要构建新的、全面的保险体系,比如实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的新人身保险路子,配合强制赔偿20万元的政策,从多方面保障煤矿井下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方面要实行统一费率,加强基金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商业保险方面可以强制实行雇主责任险,由现有社会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或者成立专业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实行意外伤害险,于强制雇主责任险配合实行。互助保险可以引入到煤矿井下工人人身保险体系中来发挥作用。煤矿通过组织矿工自筹资金入股或由互助保险协会承保建立专项基金,在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时候进行补偿从而维护煤矿工人的权益。

  慧择提示:矿井工人在井下作业时,时常会发生意外,工人人身保险体系的建设是对工人生活的基本保障。各地政府都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保险责任的规范,真正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