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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赔偿标准:女童被烫伤 幼儿园拒付营养费

更新时间:2014-05-21 11:07

  【摘要】营养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富有弹性的赔偿项目之一。日前一名女童在在幼儿园吃饭时被烫伤,幼儿园在支付了300元的医疗费之后,却拒绝支付孩子的营养费,家长对此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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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两岁多的女童在幼儿园吃饭时被烫伤,事情发生后,幼儿园迅即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并承担了近300元医疗费,孩子的母亲张女士也辞去工作照顾孩子。但随后,家长与幼儿园因“营养费”发生分歧,张女士要求幼儿园赔偿“营养费”,而幼儿园则表示不能接受。

  从5月15日开始,张女士两岁零三个月的女儿童童(化名),入托到家门口的起步双语幼儿园。6月21日下午,张女士去接女儿时,却被老师告知,“孩子在早上吃饭时被烫伤了”。紧接着,张女士见到了女儿,只见孩子身上缠着纱布,右腿上、右胳膊上也都是烫伤。幼儿园老师向张女士讲述了事发经过:早上8点多,老师给孩子们盛饭时,童童自己把一个盛好饭的碗往跟前拉,结果碗翻了下去,饭洒到了身上。看到孩子被烫,老师随即带她去省人民医院做了处理,“属二度烧伤,烧伤面积1.5%,需要隔天换药”。

  因为担心孩子伤势,事发当天,张女士没有和园方过多谈及赔偿问题,只是要求每次换药时,园方要派老师同去。为了照顾孩子,张女士还辞去了工作。但之后的几天,张女士越来越不满意。她说,事发后,园方没有主动打过一次电话问候孩子伤情,而且在6月23日和25日,她去找幼儿园老师一同陪孩子换药时,“老师总找各种理由,让我们等好久,态度很不积极,让人心凉!”同时,她要求幼儿园赔偿“营养费”一事也遭到拒绝。

  昨日上午11点多,童童右胳膊上有部分烫痕,右腿上仍有较大一片烫伤,深紫色的烫痕清晰可见,身上的烫伤处还缠着纱布。

  幼儿园一直负责处理此事的姚老师表达了园方态度。姚老师说,童童烫伤后,她们立即带孩子去了医院,并且承担了几天以来的医疗费近300元,甚至还提出把孩子每天送到幼儿园由老师照顾,但家长坚持辞职自己照顾,“我们该做的都做了,能接受的也就是承担医疗费。”至于家长提出的“营养费”,姚老师表示“不能接受”。姚老师还强调,童童的托费只交了一个月,即从5月15日到6月15日,事发时童童已经不在入托期了。

  对于姚老师的说法,张女士根本不能接受,“孩子就是在老师眼皮底下出的事,我怎么放心再把孩子托管到那儿?再说尽管没来得及交第二个月的托费,但孩子也没有退学,她们既然接受了孩子,就该负责孩子的安全。”

  针对童童被烫伤一事,至正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幼儿园因监护不力使孩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除医疗费外,家长可适当追加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同时,高律师强调,幼儿园既然同意孩子入园,就不能因晚交托费而推卸责任。

  事实证明,不仅法律规定的营养费赔偿标准太过简单,给法官和医疗机构医院和法官提供了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营养赔偿难以确定之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肇事人或负责赔偿的机构都拒绝支付营养费,这样会给受害者带去很大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他们心理的创伤。那么有没有能提供更加可靠更加明确的营养费赔偿的第三方机构呢?有,答案是保险公司意外保险明确地将“必要的营养费用”列入保障范围。因此您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合适的意外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赔偿必要的营养费,减轻您和家人的经济压力。

  慧择提示:国家规定的营养费赔偿标准几乎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难以把握和认定,容易影响公正裁判。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受害者的营养费的索赔活动很难成功。以上案例中孩子被烫伤,幼儿园应当在医疗费之外,赔偿孩子的营养费。当然,如果家长提前给孩子购买了意外保险,就可以规避这种无法获得索赔的风险,弥补经济损失的同时给自己和孩子带去一份心理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