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上我们介绍了营养费赔偿标准中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营养费赔偿标准中的给付标准,希望能帮助您全面解读《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一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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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后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是指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受损害以前的营养状况不良,即使没有遭受人身损害,也需要营养予以补充,这里原本就需要补充的营养费就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因为这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年老体衰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此要特别注意。
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本就需要补充的营养与受到损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受害人要求支付的营养费必须根据其实际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斟酌决定。超过实际需要的营养费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还有一项审判政策,就是营养费的确定要根据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还不够高的具体国情,以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赔偿费用标准具体,相对来说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支付不能过高。
慧择提示: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这一规定简单明了,但可操作性较差。以上我们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给付标准两个方面对营养费赔偿标准进行了解读,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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