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住房公积金提取
相关政策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不再填写《青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委托书》。
2、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支付自住租赁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异地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付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清单。
6、职工申请青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