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房屋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非房屋类: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4.职工同时提取同户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未婚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带齐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