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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重名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

更新时间:2017-08-27 00:44

  【摘要】针对保险业出现专利保护机制不完善情况,近日,保监会将对仅从产品名称看不清面目的财险产品加强规范,特别是对寿险产品命名进行规范,保险产品重名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

  由于产品数量庞大,这些不断创新或诞生的寿险产品已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姓名雷同者,并分属不同险企。“这不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明星产品,也不利于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形象。”一家银行系险企的人士认为。

  重名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
  事实上,保监会对产品命名规范有基本的要求,其中,人身保险的定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如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专属产品的定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不过这不足以防止产品名称的雷同,尤其是在日常展业过程中并不完全使用产品名称的情况下。
  “多数时候只使用特殊字眼来简称产品,不管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对外界的客户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因此,尽管几率不大,但客户仍可能听到很可能事实上属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同一个名称的产品,这些产品本质上或许并不相同。”
  某中资险企个险业务部一位人士称,相对产险产品的命名,寿险产品命名要规范得多,不过市场有重名者不可避免。
  2011年12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除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外,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保监会备案。
  “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出现重名不利于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形象,同一家公司的系列产品名称不同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明星产品。”上述银行系险企人士称,“银行在这方面就比保险公司做得好,近年来,陆续有银行为其理财产品注册相关商标,以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理财品牌,而目前保险公司鲜见为产品注册商标的案例。”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某银行可能希望他代理的保险产品是独家的,这时候保险公司会考虑对原有银保产品进行条款变更并重新命名,以达到银行方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