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保险意识的提高,许多消费者通过购买
人寿保险产品来增加自身保障。因此近两年
寿险公司开发了许多人寿保险产品,而不断创新或诞生的人寿保险产品已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姓名雷同。该如何解决呢?
专利保护机制不完善
人寿保险产品有多少重名的?尽管业内没有明确数据,但从业内人士的描述及直观的查询中,媒体人对7700余款备案产品的重名概率有了初体验。
在保监会网站的备案产品查询网页输入“安康宝两全保险”后,网站会检索出包括太保寿险、英大泰和人寿、
百年人寿的3款产品,其名分别为安康宝两全保险、英大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百年安康宝两全保险,备案时间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2012年11月14日和2013年3月27日。
而媒体人从某险企整理的68家人身险公司已在保监会备案的7774款产品表中看到,不同寿险公司就有多款以“康宁”命名的产品,涉及的险企包括中国人寿、安邦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如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安邦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这5款健康保险产品的备案时间从2009年9月到2012年12月不同。
在部分寿险公司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对原有产品的期限、缴费方式、保障内容等条款做出调整后的新产品就会重新命名,而不一定是沿用原来产品的“品牌”将其升级为2.0版或3.0版。
一家银行系险企内部人士称,其所在公司就出现过类似情况,在对原有产品进行升级后就把产品原本名称更换为另一个名称,表面上看不出产品的内在联系或延续性。
在某大型寿险公司银保部管理人士眼中,这种现象在银保市场中已经不足为奇,“毕竟象征吉祥如意的字眼大家都想用”,而事实上,产品名称出现雷同的这种情况也是诸多因素使然。
一方面,从险企的角度,对原产品条款进行更改之后的升级版产品换颜为新名称的产品后,利于新旧产品的销售;同时,如果险企想对不同渠道产品做出区分,也需要对原产品名称进行调整;另外,在保险业,产品的同质化现象及专利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是不同险企的产品出现重名的一大原因。
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合作方也可能对产品的命名产生一定影响,“比如,某银行可能希望他代理的保险产品是独家的,这时候保险公司会考虑对原有银保产品进行条款变更并重新命名,以达到银行方的希望。”上述寿险公司银保部人士透露。
“所以现在公司在命名产品的时候会考虑推出某某系列,系列里产品的名称会有共同的字眼,以便保持产品的延续性,并可借以区分公司内部不同险种。”
重名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
事实上,保监会对产品命名规范有基本的要求,其中,人身保险的定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如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专属产品的定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不过这不足以防止产品名称的雷同,尤其是在日常展业过程中并不完全使用产品名称的情况下。
“多数时候只使用特殊字眼来简称产品,不管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对外界的客户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因此,尽管几率不大,但客户仍可能听到很可能事实上属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同一个名称的产品,这些产品本质上或许并不相同。”
某中资险企个险业务部一位人士称,相对产险产品的命名,人寿保险产品命名要规范得多,不过市场有重名者不可避免。
2011年12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除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外,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保监会备案。
“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出现重名不利于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形象,同一家公司的系列产品名称不同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明星产品。”上述银行系险企人士称,“银行在这方面就比保险公司做得好,近年来,陆续有银行为其理财产品注册相关商标,以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理财品牌,而目前保险公司鲜见为产品注册商标的案例。”
慧择提示:有业内人士表示,人寿保险产品姓名雷同,不仅不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明星产品,也不利于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形象。保监会也表示今后将对人寿保险产品名称加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