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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出新规

更新时间:2014-04-09 15:32

  【摘要】为了保障劳动职工的人身安全,用人单位需要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关于工伤保险,社保局又有了新的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呢?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或者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后,职业病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含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按照《意见》第八条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计发基数低于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者无法确定计发基数的,以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发。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鉴定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此劳动职工在工伤保险上将“有法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