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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更新时间:2017-08-27 18:46

  【摘要】近日,青海省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分布在省内农村牧区的被征地农牧民由此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享受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农牧、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根据《通知》,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个人缴费标准为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一次性缴纳15年。2013年以后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在征地报批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由申请用地者按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缴纳。

  慧择提示:该《通知》还明确了被征占用土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各地建立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公示制度。深刻的认识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