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5-04 14:46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了一项突出任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从政策依据、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参保手续和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等方面作出调整,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政策依据
  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2010年5月15日,市政府下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1年11月19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

  2.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4.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5.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月计发。

  6.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7.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8.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9.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慧择提示: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维护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