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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要求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15-11-05 09:10
  【摘要】宜昌市人社局表示,从11月份开始,将会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养老保险补偿。除此之外,宜昌市人社局还在保障条件、补偿标准等五个方面实现了统一,从而进一步保障广大参保者的权益。

  统一保障条件
  改变了以前县市之间参保范围和对象不一致的问题。新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可以纳入保障范围。这五个条件是: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承包方式)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及其年龄、补偿标准统一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进行界定。

  统一补偿标准
  改变了以前各地补偿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新政策规定: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统一按照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为基数。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标准的1%递减。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据此规定,2015年宜昌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以获得养老保险补偿金35511元;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养老保险补偿金19886元。

  统一参保办法
  改变了以前各地之间参保政策不一致的问题。新政策规定:新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男性不满60周岁或者女性不满55周岁的,均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以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统一保障办法
  解决了以前多数县市参加居保无养老保险补贴的问题。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老被征地农民中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同时,按照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发养老保险补贴。

  统一“先保后征”
  解决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来源问题。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征地项目时,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到款凭证,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方可申报征地。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据统计,今年1-10月,宜昌市城区已申报10个批次的征地项目,涉及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710人,共预存养老保险补偿资金2057万元,人均补偿金额2.9万元。

  慧择提示:宜昌市要求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积。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为晚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