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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病保险制度出台

更新时间:2014-03-20 10:14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山东省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先是出台大病保险意见,随后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山东省出台《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山东省从2014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有效减轻参保医疗费用负担。意见同时还提到了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过渡政策。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等 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
  根据意见,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 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慧择提示:山东省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医疗保障制度,同时也使得重病的居民瞬间有希望了,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大大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