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日韩三国在养老制度上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都有自己的一些特色。我们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谋求共同发展。关于中日韩三国在养老制度上的具体差异可参照下文。
(1)日韩两国养老金不存在城乡分割,中国养老金城乡和地区分割明显。日本和韩国规定所有国民都应该加入国民年金,采用相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基础国民年金的待遇与个体的身份无关,并没有城乡与地区分割。而由于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收入差距巨大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巨大差异以及历史遗留因素,中国政府建立了城乡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城镇公共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保障条件较高,而农村公共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且覆盖面极低。另一方面,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实行省级统筹,公共养老金在缴费、待遇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地区分割。
(2)日本和韩国从法律上强制全民参加国民年金,中国则并未建立强制全体国民加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将所有20岁—60岁的国民分为个体工商户、民间工薪族和公务员及其被抚养配偶三个部分,并强制其加入国民年金。韩国则将国民年金的参保对象分为四类:公务员、军人、企业雇员、个体工商户和农林渔业劳动者,同时规定18岁—60岁的劳动者和城乡居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中国则并未建立强制性的国民年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强制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允许其自愿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样也采用自愿参加原则,但为了提高参保率等,很多地方政府将子女参保作为老年农民享受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
(3)中日韩公共养老金基金的管理模式不同。日本采取“中央政府行政负责,民间公司具体投资运营”的养老金基金管理模式。厚生劳动省全权设计国民年金基金的重要战略和监督管理,日本年金基金运用公司则往往将年金基金分为两个部分,大部分资金被委托给精心挑选的民间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投资,少部分被福利事业团体用于资金运作。韩国采取“中央负责行政事务、专门成立投资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的年金基金管理模式。韩国卫生福利部是年金基金的行政管理部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自行独立展开国民年金的具体投资策略与投资决策,将年金基金投资于国内外股票与证券市场。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城乡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往往由省级社保部门分散管理,除少数省份将其积累的养老金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代为投资运营之外,其他省份养老金多数并没有真正进入投资运营体系,只能用于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投资收益低。
慧择提示:中日韩三国在养老制度上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中日韩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三个国家的国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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