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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哪些证明?

更新时间:2014-01-10 11:10
  【摘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缴费满6个月和计划生育政策两个条件。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符合下列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职工所在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本人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即持有计划生育准生证)。
  列入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
  3、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到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填写《太原市职工生 育保险金付款凭证》(一式四联),由劳资部门审核签章,并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生育职工及其家属也可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在太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凭审核后的《付款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到市工商银行金厦储蓄所(新建路264号金融大厦旁)直接领取现金或存款折。凭此存款折在工商 银行所属的90个联网储蓄所可随时领取现金。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证明
  计划生育准生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结算单、医疗证明(证明中须注明流产、引产、顺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助产、剖宫产、多胞胎产、死胎)。
  享受6个月生育津贴者,携带独生子女证并由医院提供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医疗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
  采取节育措施失败的,由医院提供采用何种节育措施失败的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职工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慧择提示: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医疗待遇和生育死亡遗属津贴。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办理生育证明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