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出国旅游中发生了一些纠纷乃至安全上的问题,那绝对不是一件普通的事。单人在国外,举目无亲,家国又远在天边,远水难救近火。故出国旅游,总是对旅行社多了解一些的好。底下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旅游上保障旅客权益的保险问题。
首先,在安全方面,旅行社依现行旅行业管理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旅行业举办团体旅行业务,应投保责任保险。其最低投保金额及范围最少如左: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理赔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的医疗费用为新台币三万元。
三、旅客家属前往处理善后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为新台币十万元。
从上揭文义可知:
一、旅客意外死亡:责任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额二百万元。所谓﹁意外死亡﹂ ,当指死亡之发生系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不因旅行社是否已尽或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而异。
二、旅客意外体伤:责任保险人应给付医疗费用新台币三万元,但不负残废给付之义务。医疗给付不因旅行社是否已尽或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而异。
三、旅客遭受意外死亡或体伤:责任保险人应给付旅客家属善后处理交通费用新台币十万元。不因旅行社是否已尽或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而异。此外,旅客也可查询或查阅其人身保险是否已涵盖可能的旅游事故。若未能涵括者,也可另(再)行投保旅行平安(意外)险。
其次,旅行社确保其组织之旅行团,能出团旅游。如因旅行社本身财务困难,致无法出团时,为使旅客的权益获得保障,旅行社应依旅行业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其因财务问题,致其安排之旅游活动一部或全部无法完成时,由保险人赔偿旅客团费之损失,最低投保金额如下:(一)综合旅行社:新台币四千万元。(二)甲种旅行社:新台币一千万元。(三)乙种旅行社:新台币四百万元。(四)综合、甲种旅行社每增设分公司一家,增加新台币一百万元。乙种旅行社每增设分公司一家,增加新台币一百万元。此一履约保险,可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以同金额之银行保证代之。从上揭规定可知:(一)旅行社组团旅游,未能依约出发启程(指团费为旅行社挪作他用,发生财务危机,负责人避不见面等情形),保险人应赔偿全部团费。(二)旅行社组团旅游,已出发启程,但中途因旅行社财务问题,以致中止行程而流落在外者,保险人应就未完成行程之团费,负赔偿之责,再者,旅游意外事故之发生常不可避免,故依旅行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暨旅游契约第五条之规定,旅行社应为旅客投保不少于二百万元的保险。至于保险内容如何,是否包括医疗给付,均未明文规定。
但意外事故之善后处理,即使旅行业者并无法律上的责任,但已形成为旅行业者道义上之负担(无过失责任),业者以投保方式来解决,则成为各观光先进国家处理之趋势。故保险业者所推出旅行业综合责任保险已奉核准上市,旅行业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亦增订旅行社应投保二百万元的责任保险,三万元的医疗保险,每名旅客意外事故处理费用十万元之保险以解决旅客意外事故之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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