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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养老制度的四项改革

更新时间:2013-12-26 13:08
  【摘要】得益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现如今,社会进入老龄化阶段。伴随着老年人的增多,国家不断调整养老制度。近日,人保局部长尹蔚民提出了新时期要加快推进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四项改革。具体情况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重要时期。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提出了新时期要加快推进的社会保险(行情 专区)制度的四项改革:一是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三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四是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然而,有业内人士指出,改革养老金“双轨制”问题远比延迟退休更重要、更紧迫。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并轨”的总思路是依法依规、适应特点、平稳过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应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总体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体现公平;二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均衡单位负担;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个人历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更好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要改变现在“调一次好几年不动,好几年不动又一次突然猛涨”的“跳跃式”调整,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五是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力求平稳顺利。

  养老改革牵涉面广,但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已经出现了可喜的变化。日前,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起,每年企业年金新增规模已过千亿元,政策红利释放后,不考虑新建计划和工资上涨情况,新政也有望促使每年新增规模翻番,从1000亿元增加到2000亿元。

  “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也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位国内知名专家指出。

  养老制度改革不仅要体现公平性,更要着眼于可持续性。尹蔚民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等各项目标。

  慧择提示:延迟退休年龄、养老金缺口、合并双轨制等养老制度方面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更为公平的养老制度即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