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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双轨制” 仍需探索

更新时间:2013-12-13 16:08
  【摘要】随着养老制度的不断探索和调整,我国逐渐确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所以虽然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改革的尝试,但总体进程相对滞后,单位和个人没有缴费,仍按“最后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金,仍由单位负责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说,人社部门不断完善方案设计,按中央决策出台实施,解决养老金“双轨制”。

  “总的思路是依法依规,适应特点,平稳过渡。”胡晓义说,“按照我们对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初步学习、领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总体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模式,体现公平。二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均衡单位负担;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个人历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更好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五是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力求平稳顺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并在局部地区进行了试点。”胡晓义说,“我们将继续深入调研,细化方案设计和测算,并在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凝聚共识,不断完善方案设计,适时出台实施。”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作为再分配重要手段的社会保障要更加注重公平,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关系。”胡晓义说,“而‘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显然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慧泽提示:新养老制度的出台,进一步维护了人们群众的利益,但是新制度的出台,要做好与旧制度上的衔接,让制度能够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