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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加速推出

更新时间:2013-11-19 16:12
  【摘要】巨大灾害会给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想象的危害,该如何减少因巨大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呢?近期,巨灾保险制度有望推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媒体人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2008年汶川地震后,保险业赔付1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目前,各国并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模式。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模式不可能实行“一刀切”。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各地保监局和各家保险公司也在积极行动。今年9月,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已批准云南和深圳进行巨灾保险的试点,其中,云南楚雄主要试点地震保险;而深圳主要试点综合的巨灾保险。

  在发挥保险的风险管控作用方面,四川也动作频频。据四川保监局透露,2012年,四川保险业为社会提供19.05万亿风险保障,累计支付赔款232.9亿元,同比增加21.85%,在完善农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方面,2012年,我省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达到23.18亿元,连续两年居全国第一。

  今年以来,四川保监局按照保监会等部门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7个市州试点工作顺利展开。此外,四川保险业积极稳妥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补充医疗等各项医疗保障业务,覆盖全省21个市州。养老保险公司发挥在精算、资产运用、缴费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作为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参与企业年金管理。

  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方面,保险业积极发挥在风险管理和防范中的专业优势,帮助投保企业和投保人降低和分散风险,减少风险损失。特别在“4·20”芦山强烈地震和“7·9”洪灾泥石流灾害中,保险业快速行动,扎实开展查勘理赔,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10月8日,“4·20”地震结案率达95.67%。

  慧择提示:我国自然灾害频繁,普通的保险产品并不能承保巨大灾害造成的损失。巨灾保险可以承担巨大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灾保险首先在深圳、云南开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