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巨灾保险机制有利于联通灾害救助体系相关方,进一步提高灾害救助效率。
例如,以前进行大灾理赔时,保险理赔与政府灾害救助是双线并行。宁波实施巨灾保险试点后,以巨灾保险为纽带,将当地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志愿者等社会基层组织和保险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灾后救助转移、损失排查以及理赔救助中协同配合。这种有效协同建立起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救灾减灾体系,促进巨灾损失补偿从以政府为主导向政府与市场有机协同配合的模式转变,提升了全社会的灾害综合管理救助能力。
同时,宁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以来,积极推动保险机制融入政府灾害救助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作用和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成为政府灾害救助体系的有效补充。
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上升为国家意志,2014年后深圳、云南等地相继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已于2016年正式落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正在研究制定,相信不久的将来,巨灾保险将惠及更多民众。
巨灾保险在国家政策层面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于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推动国家灾害管理的稳定和长久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保障覆盖面是实现专项准备金有效积累的关键,同时也可以尝试推动专项准备金向巨灾基金转型,扩大资金来源,吸纳财政定投、社会捐赠等增资渠道,夯实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资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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