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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设计:核心在于提高灾害救助效率

更新时间:2017-08-28 08:06
  我国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各地情况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宁波巨灾保险试点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

  在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保险赔付在分散风险、转移损失的作用往往能达到60%以上,大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或募捐仍不得不充当着主要买单者的角色。
  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是通过保险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因巨灾导致的人身和财产风险进行市场化风险分散,以稳定的保费支出,多途径、多层次的分摊和转移巨灾风险损失。以宁波为例,由于该市经常遭遇台风,巨灾保险重点是防范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又增加了突发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巨灾保险可以丰富巨灾救助模式,平滑灾害引起的地方政府财政波动,同时还可以调动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更多的市场和社会资源参与,丰富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宁波巨灾保险试点显示,与实施巨灾保险试点之前相比,保险业在大灾救助时的角色和作用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是改变了政府财政单一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构建了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救助体系新机制;二是提供了精准有效的灾害损失补偿。多次台风灾害袭击宁波,受灾居民不仅得到了损失补偿,各方也明显感到巨灾保险制度带来防范风险的安全感;三是保险行业通过积累大灾理赔数据和服务经验,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了精准的防灾减灾信息,提高了全社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巨灾保险机制有利于联通灾害救助体系相关方,进一步提高灾害救助效率。
  例如,以前进行大灾理赔时,保险理赔与政府灾害救助是双线并行。宁波实施巨灾保险试点后,以巨灾保险为纽带,将当地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志愿者等社会基层组织和保险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灾后救助转移、损失排查以及理赔救助中协同配合。这种有效协同建立起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救灾减灾体系,促进巨灾损失补偿从以政府为主导向政府与市场有机协同配合的模式转变,提升了全社会的灾害综合管理救助能力。
  同时,宁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以来,积极推动保险机制融入政府灾害救助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作用和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成为政府灾害救助体系的有效补充。
  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上升为国家意志,2014年后深圳、云南等地相继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已于2016年正式落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正在研究制定,相信不久的将来,巨灾保险将惠及更多民众。

  巨灾保险在国家政策层面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于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推动国家灾害管理的稳定和长久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保障覆盖面是实现专项准备金有效积累的关键,同时也可以尝试推动专项准备金向巨灾基金转型,扩大资金来源,吸纳财政定投、社会捐赠等增资渠道,夯实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资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