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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二次调整企业养老金基准

更新时间:2013-11-12 14:54
  【摘要】退休金即退休职工养老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近日青海省响应国家部署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2013年1月1日起,青海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全省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285元,较2005年增长144.39%,9年平均增幅11.03%。4月3日,笔者就方该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工作有关负责人。
  
  笔者: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及范围?
  
  人社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已经3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4月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笔者:今年调整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政策包括哪些?
  
  人社厅: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普遍调整:一是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二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和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养老金待遇的,按45元增加。三是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给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特殊调整:一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二是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是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四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
  
  慧择提示:退休金的提高能够使职工们老有所养,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的均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