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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民营银行成民营企业发展新趋势

更新时间:2017-08-25 11:21
  【摘要】目前,民营企业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民营经济在社会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由于各民营企业的资金结余较多,再加之国家政策的开放,申请开办民营银行意愿的企业或组织也有很多。为保证民营银行这一开创性的金融创新得以落地生根,还需要从制度和政策层面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存款保险机制建设便是其中最核心内容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以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即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特别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立“显性”存款制度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促进民营银行乃至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稳健经营的迫切需要。由于民营银行在初创期体量小、网点少,很难与现有商业银行展开竞争,在存款利率管制放开的条件下,只能采取更高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客户。另外,民营资本具有天生的逐利性,民营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特征也意味着其面临更大的经营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民营银行具有更高的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对参保银行负有支付责任,它们有动机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存款实行限额保险,稳健经营是存款者对银行信心的基础,存款者用脚投票的市场行为可增强银行经营的审慎性,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存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风险自担的必要前提。此次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风险自担”。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在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还要由发起人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适当赔付,即发起人要对银行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可以有效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但发起人承担的责任过大,会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发起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其他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这种发起人制度还必须配套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分摊银行经营风险,风险暴露时降低发起人的赔付责任,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降低银行发起人、投资者损失的目的。

  三是市场退出机制的根本措施。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构建竞争性的行业结构除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外,还需要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确保“问题银行”有序、合理退出市场,杜绝银行“大而不能倒,小也不能倒”。这也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的竞争秩序的制度保障。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制度协调配合。除健全银行业破产法律体系,明确商业银行关闭停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监管规则和处理程序外,当前需重点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确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堵住银行向政府和社会转嫁经营风险的渠道,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有逾400家银行破产,在高峰期平均大约每三天就有一家银行倒闭,然而存款人利益却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对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于1933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在银行破产时及时赔付储户被保险的存款,破产银行则按法定程序清算离场,从而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不至于造成更大的金融秩序混乱。

  慧择提示: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但使民营企业沉淀了大量的富余资金,而且在改革浪潮和市场经济洗礼中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具有极强的市场敏感性,能够承受较大的竞争压力并快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民营银行不仅是天量民间资本的“合法”出口,而且从中国民营企业的成长经历来看,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也具有十分巨大的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