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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灾难频频发生 巨灾保险法规却迟迟不见

更新时间:2013-11-03 09:50
  【摘要】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阴影似乎仍然存在,此后我国已经历了7次巨灾事件,最近的一次是发生在2013年7月22日甘肃定西的6.6级地震。可是,根据调查发现,我国公民家财险投保率不足2%,每逢自然灾害巨灾,保险赔付就很低。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法规,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民生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我们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鉴于我国地域广袤,巨灾风险区域性突出,可以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巨灾保险法规,同时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法规或制度,加以具体实施。

  笔者认为,我国最为急需制定的是涉及个人的地震住宅、地震生命两部巨灾保险法规。其实我国的地震灾害是全国性的,我们可以制定全国性的地震住宅保险法规和全国性的地震意外医疗保险法规;实施强制保险。

  民生巨灾保险建立和发展的必由路径是:有法可依、政府主导、巨灾共保、强制保险、立足防灾。偏离这一主线,民生巨灾保险在我国是很难成功的。所以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只是最为关键的第一步,政府还要主导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开展,现对该路径中其他关键步骤依次诠释如下:

  一、制定专项民生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巨灾保险供应商及其公益性质、巨灾保险区划、保险责任范围、巨灾触发标准、费率标准、被保险人自保比例、再保安排、巨灾保障基金设立、财政应急机制、灾前的防灾防损工作等细则。

  二、建立巨灾保险的供应商。包括巨灾风险共保体,或成立专门的全国性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来经营民生巨灾保险。

  三、设立巨灾保险区划。使风险在巨灾保险区划内重新组合分配,均衡费率。

  四、建立巨灾保险触发机制。巨灾保险理赔特点需要对保险补偿机制有所创新。

  五、设计标准化的巨灾保险产品。民生巨灾保险因实施强制保险,故须用统颁条款,如有附加条款,应该也是统一的。

  六、民生巨灾保险责任范围选择。必须以单项巨灾风险作为保险责任。至于灾害链中介入的外部因素不应列入巨灾保险责任范围。

  七、巨灾风险的保障程度。一般保障的是直接损失,并且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包含一些与直接损失紧密相关的费用。至于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等应该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

  八、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国不太成熟的保险土壤里自愿投保显然不行,强制保险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营效率。

  九、建立巨灾保险精算模型,确保巨灾保险分摊机制安全营运。我国各省民政局都有相关巨灾所造成的住宅和人员伤亡的历史数据,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纯风险平均费率是多少;在此基础上考虑相应的费用、安全系数、通胀系数、巨灾风险回归周期等即可。

  十、确立巨灾保险销售链接方式,降低巨灾保险经营成本。

  慧择提示:巨大灾难频繁发生,可是,巨灾保险法规却迟迟未见,有些零星的有关巨灾保险的要求,也散见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法规和文件中,不成体系,没有可操作性,故难言效果。而我国市民在家财险方面的投保率也较低,这两方面都是需要相关部门做出努力,去积极改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