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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3-11-08 15:29
  【摘要】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给群众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巨灾险可以对自然灾害的损失进行赔付,但是赔付很低。

  我国公民家财险投保率不足2%,每逢自然灾害巨灾,保险赔付就很低,家财险中地震等巨灾的赔付几乎为零,估计我国民生巨灾保险赔偿率应不到1%。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法规,有些零星的有关巨灾保险的要求,也散见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法规和文件中,不成体系,没有可操作性,故难言效果。

  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民生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我们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鉴于我国地域广袤,巨灾风险区域性突出,可以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巨灾保险法规,同时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法规或制度,加以具体实施。

  笔者认为,我国最为急需制定的是涉及个人的地震住宅、地震生命两部巨灾保险法规。其实我国的地震灾害是全国性的,我们可以制定全国性的地震住宅保险法规和全国性的地震意外医疗保险法规;实施强制保险。

  民生巨灾保险建立和发展的必由路径是:有法可依、政府主导、巨灾共保、强制保险、立足防灾。偏离这一主线,民生巨灾保险在我国是很难成功的。所以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只是最为关键的第一步,政府还要主导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开展。

  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至今,我国已经历了7次巨灾事件,最近的一次是发生在2013年7月22日甘肃定西的6.6级地震。世界上巨灾保险法规一般诞生在一个巨灾事件之后的二至三年。遗憾的是我国巨灾保险仍然在争鸣呼吁之中,着实令人深思。

  慧择提示:制定一个全国行的巨灾保险法规,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法规制度,坚持有法可依、政府主导、巨灾共保、强制保险、立足防灾的发展路径,保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