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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延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更新时间:2017-08-26 08:34
  【摘要】下月起,我国将会实行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延迟社保费缴纳时间,但是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经责令仍未补缴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据了解,原规定对于社保部门是否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慧择提示:社保延迟之间 不超过一年,规范了用人但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对于我国社保资金的足额缴纳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