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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育保险费用补贴标准视情况而定

更新时间:2017-08-25 00:08
  【摘要】南宁市对于女性职工生育后的医疗费问题有所规定,并不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是按照相应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待遇。

  正常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是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1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二是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三是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特殊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一是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正常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二是破产、注销或关闭的用人单位,在破产、注销或关闭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参保的女职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正常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三是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关闭的,职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间,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正常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是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二是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实施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实施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实施引产术的,一次性补贴800元;三是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慧择提示:对于女职工生育后医疗费用补贴的标准分为正常情况和特殊情况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补贴,女性职工要对其有相应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