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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5 23:52
  【摘要】为了让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南京市发布了《关于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调整至440元,增加了45.4元。

  每月最低缴社保费646元
  本月起,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度(2013年7月—2014年6月,下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为440元,上限为2735.6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14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这里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另外,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66元,比去年度增加7元。这意味着,三险都缴的话,每月社保费最低缴646元,比去年度593.6元多了52.4元。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在上下限中间可以任意选择一档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20%=缴费额;缴费基数是参保人退休待遇计算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将越高。

  25日前可调整缴费额度
  对持南京银行梅花卡或市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2012年度(2012年7月—2013年6月)缴费额高于今年度缴费标准下限440元的,继续沿用其2012年度的缴费额;其2012年度缴费额低于440元的,将统一调整至440元。参保人员如需调整,须于即日起—7月25日期间至南京银行或市建设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否则视同确认。
  持市建设银行原绿色纸质《缴费卡》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即日起携本人身份证、《缴费卡》至建行网点办理龙卡储蓄卡换卡手续,同时申报201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额。
  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或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申报当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额。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人员,可凭证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中断缴费超3个月 医保关系终止
  该负责人表示,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前,是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为保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建行龙卡储蓄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
  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原由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这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缴费,否则中断缴费超3个月,医保关系会被终止,而无法获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