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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各级伤残人员津贴均增加

更新时间:2017-08-28 15:43
  【摘要】为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云南省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一级伤残者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津贴,这是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做出的新规定。

  五类人员在调整范围内
  《通知》中明确提出,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五类:
  其一是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其二是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第三类是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四类是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及2012年12月31日前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享受此次待遇调整。
  第五类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均可享受此次待遇调整。

  各级伤残人员津贴都有所增加
  依据调整待遇通知,今年的调待标准为: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此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关待遇。对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云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包括五类人员,而各级伤残人员津贴都进行了增加,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另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这些都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