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军人保险法》近期审议通过

更新时间:2013-04-03 14:45

  【摘要】提到谁是最可爱的人?相信我们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是军人,的确,哪里出现困难灾害,哪里就会闪动着他们的身影,可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我们却关注甚少。前不久,一部针对我国军人出台的保险法诞生了。
  让我们先看一份保险年表:

  1998年,《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出台。次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是我国军队后勤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表决:2012年4月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高票通过,共和国第一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专项法律正式诞生。

  至此,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全部以国家法律形式得以明确,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管理监督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2010年8月,媒体发布消息:中国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提高了军人伤亡补偿水平。

  这是一组令人振奋的数据:从2010年起,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补偿标准60万元,因公牺牲补偿标准30万元,1至10级残疾补偿标准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

  2012年8月,总部再次对军人伤亡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出调整,建立伤亡保险金动态调整机制,区分岗位风险给予不同标准的附加保险金,特别是舰载机飞行员、航天员、试飞员、潜水员、飞行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给予更高的保险补偿。

  商业保险进军营,引发了军民融合全方位加强军人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国家和军队把军人保险工作作为激励官兵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的重要抓手,有效解除了官兵后顾之忧。2010年,有关部门向在玉树抗震救灾和执行飞行训练任务中英勇牺牲的杨朝阳、冯思广烈士亲属发放保险金各60万元。同年,甘孜州军分区独立营15名官兵在火灾中为营救被大火围困群众壮烈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每位烈士亲属领取了保险金60万元。

  慧择提示:这是一部饱含国家和军队对三军将士深情关怀的“保险法”,随军未就业家属保险从无到有,既有补助金又有保险金,官兵家属受益颇多,大大提升了我国军人的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