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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服务业雇工将享受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08-11-11 11:19
    记者从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石家庄市日前出台了《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11月1日起,石家庄市的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劳动者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石家庄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保险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用人单位以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每季度为职工缴费一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相关部门将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缴费后,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由参保职工保管。

    据了解,办理工伤保险后,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法责令改正外,还将按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